44岁的徐女士为了去美国生二胎,给了一家公司100万元,但**母体未落实,钱也打了水漂,夫妻俩为此起诉。
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开庭审理。
缘由
花百万欲赴美** 二胎梦碎起诉索赔
陈先生和徐女士起诉称,2015年44岁的徐女士打算要二胎,于是夫妻俩找到北京美嘉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双方签订《美国**单次疗程合同》,约定陈先生夫妇支付100万元,可享受生殖医疗服务,帮夫妻俩孕育一个小孩。
合同签订后,夫妻俩向该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的个人账户打了100万元。
之后,徐女士去美国做了体检和取卵事项,但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一年之内完成首次移植胚胎,也没有在两年之内找到**母体,甚至没给美国医疗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夫妻俩的生育目的不能实现。
陈先生夫妇认为,由于李先生将款项挪用,导致无法支付给美国医疗机构费用,故他们希望解约。但因李先生还拖欠很多客户的钱,其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夫妇俩与李某商议后决定,由美嘉之星公司返还未进行医疗支出的58万元。后在夫妇俩的一再要求下,美嘉之星公司返还了30万元,还剩下28万元及利息未返还。
为此,夫妇俩诉至**,要求公司返还剩余28万元服务费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
原告:钱入私人账户 挪作他用致无法履约
今天开庭,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均由代理人出庭。
陈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某的个人收款行为证明李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私不分,将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李某和其公司对于陈先生夫妇应该共同承担退还合同款项的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陈先生夫妇已经履行了合同中全部付款义务,是因李某将款项挪作他用,无法支付美国医疗机构的款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合意已经将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解除,李某及其公司没有按照新的合意履行义务,因此产生**。
据了解,李某在未及时退款后给陈先生夫妇写了欠条。陈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便协商退款、出具欠条属于李某代表公司的行为,李某也应对退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代理人称,李某没有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各自独立,那么就存在财产混同,应当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被告
被迫写欠条 夫妇俩曾提出“不做了”
美嘉之星公司代理人称,对于陈先生夫妇主张的28万元退款,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承认的。
而公司之所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约,是因在履行合同期间,陈先生夫妇以家里老人生病等原因曾向李某提出停止履行协议,“后来隔了一段时间,夫妇俩又提出继续做,但那个时候美国那边**费用已经涨价了,他们就说不做了。”美嘉之星公司的代理人说。
对于陈先生夫妇出示的欠条,美嘉之星公司代理人不认可,“这个欠条是在陈先生夫妇逼迫下写的,不是出于主观意愿。”
此外,在**相关事项方面,美嘉之星公司的代理人说,“我们相当于中间人,是帮他们跟美国那边的**机构联系。”
此案未当庭宣判。
调查
实为一人公司 经营范围不含医疗
记者从企业查询网站“企查查”上了解到,美嘉之星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正是上面说的李先生。
“企查查”中有关该公司的介绍称:“美嘉之星月子中心是由北京美嘉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美国地产公司、美国洛杉矶律师楼叁方组建的,美嘉之星月子中心维景国际度假会所是赴美生子最大的月子中心。我们的月子中心位于洛杉矶帕萨迪纳高档白人社区,为您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其中美国地产公司旗下拥有和管理众多房地产资源,从五星级比利华山庄豪宅到乡村别墅应有尽有,……特别引进港台月子中心的专业经营管理制度,拥有独特精致的营养餐食让你产前产后迅速恢复状态……国内外专业律师团队为你持有美国合法身份保驾护航。”
据了解,这家2014年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经济贸易咨询,但并不包括生殖医疗服务。
延伸
**曾认定 **业务违法违规
“企查查”显示,美嘉之星公司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有一起与**服务有关的诉讼,且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记者通过**系统确认了裁判文书的真实性。
**认定:2016年1月26日,高女士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开设分公司,双方确认美嘉之星公司在国内开展赴美生子、国外**等业务,公司授权高女士在德州、衡水、沧州、聊城、济南、东营、潍坊、滨州区域内开设分公司并全权负责业务,后高女士向美嘉之星缴纳入股资金5万元。
高女士诉称,签约付款后她发现美嘉之星公司中的授权内容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极不相符,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多次要求解约退款,但一直被搪塞,为此起诉。
美嘉之星公司认为,合同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是事实,不愿退钱,要求高女士继续支付未付的10万元股金。经审理,山东省德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美嘉之星公司返还5万元入股款。
**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展赴美生子、国外**业务,超出了美嘉之星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业务有违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国家卫计委等12部门专门制定《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专项行动,故双方合作协议无效。
美嘉之星公司系李先生个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公司。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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